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 105 年 11 月 8 日原民綜字第 1050065884 號函辦理。
二、依姓名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原住民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又依同條例第 4 條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依上開規定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法定登記形式計有以下 3 種:
(一)傳統名字以漢字登記,並列傳統名字羅馬拼音。
(二)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名字羅馬拼音。
(三)傳統名字以漢字登記。
三、原住民族各族傳統名制相當多元,且姓名字數較多(可能達中文字 15 個以上),各級政府機關(構)各式申請表件(格)應保留足夠之姓名欄位書寫空間,以表達政府充分尊重原住民族姓名權之行使,創造真正友善多元文化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