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霸凌宣導-實施計畫
教 育 部 防 制 校 園 霸 凌 專 區

臺南市西港區後營國小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壹、依據:
1、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台軍字第0950057598號令「教育部改善校園治安—倡導友善校園,啟動校園掃黑實施計畫」
2、教育部「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3、臺南市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貳、目的:
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兩造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實施對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

肆、執行策略(三級預防):
一、一級預防(教育與宣導):
應著重於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透過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二級預防(發現處置):
成立本校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研提防制策略;本校與佳里分局後營派出所完成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附件1),強化警政支援網絡;擴大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對反映個案詳查輔導;如遭遇糾紛事件,除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2),循「發現」、「處理」、「追蹤」三階段,成立校內「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三、三級預防(輔導介入):
啟動輔導機制,積極介入霸凌、受凌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結合專業心理諮商人員協助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若霸凌行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如屬情節嚴重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執行要項:
一、教育宣導:
(一)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1.研編各類教材及充實宣導資料,以利教育實施。
2.將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融入社會及綜合領域等課程,並適時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教育。
3.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深化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4.辦理教師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5.參考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建立法治教育人才庫,作為本校辦理相關研習遴聘參考(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資料庫-學校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
(二)各年級編寫各類防制霸凌案例教材及法律彙編。
(三)推動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並規劃辦理以反霸凌、反毒及反黑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
(四)配合教育行政機構辦理之各項研習、評鑑、優良選拔及學生才藝競賽等活動,完成準備規劃並辦理彙整、初審及推薦等作業。
(五)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專題報告,強化本校同仁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
(六)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含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老師、家長、社工人員及少年隊等,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諸般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七)成立「維護校園安全家長工作坊」,辦理志工招募研習,並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點巡查。
(八)全面加強學生家長對校園霸凌防治與權利義務之認知。
(九)透過社區力量與愛心商店,共同協防不法情事,維護學生校外安全與防範不法情事。
二、發現處置:
(一)本校設立反霸凌投訴電話:06-7952131#704,並指定專人處理,受理反映校園霸凌事件,並立即列管處理。
(二)分別於每年4月、10月辦理乙次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生活問卷調查表範例如附件3)普測,並將施測統計資料彙送至教育局(統整彙整表如附件4),同時追蹤問卷反映個案,詳予輔導。
(三)設置投訴信箱及投訴電話,並建構校園反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遇有投訴,學校應責由專人處置及輔導。
(四)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時,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如發現符合霸凌通報要件,並確認為霸凌個案者,即應依規定通報校安系統,並啟動輔導機制。
(五)本校行政人員、教師,遇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協處。
三、輔導介入:
(一)定期舉辦全校「防制校園霸凌」研討會,邀請專家學者及各級學校校長,就年度所發生之個案進行研商與精進處理機制。
(二)宣導本市法律諮詢專線(附錄1),俾便協助相關法律專業事務諮詢。
(三)學生發生疑似霸凌個案,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霸凌要件,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同時即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得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教師、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社工人員及少年隊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影本密件送至教育局,正本留校備查。(校園霸凌個案輔導紀錄表如附件5)
(四)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或得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五)經本校輔導評估後,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社政單位協助輔導或安置。

陸、經費:
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柒、檢討與改進:   
一、如發生霸凌事件,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4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及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經評估有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需緊急安置者,則依本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二、主動發覺校園霸凌事件,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本校得依權責核予適當之獎勵,並得視情形予公開表揚;凡有違反本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應予通報之事實者,得依本法第61條處分;亦即學校隱匿不報或違反24小時內通報處理者,將對當事人、承辦人及業務主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之規定處分(教育人員通報義務與責任如附錄2),並予以懲處,同時作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參考依據。
三、教育部委請專家學者所做之調查及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執行之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結果,本校配合改善。

捌、一般規定: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訂頒之計畫及專案宣導活動,密集規劃辦理宣教,透過活潑、多樣化活動,建立學生正確認知。
二、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具體分工措施表如附件6。
三、其他配套措施:
(一)在研習辦理上,應著重於職司分層辦理,使各級人員均能明瞭職務上應有之責任與義務。
(二)在通報作為上,除應講求時效,注重正確性外,更應防範資料外洩,以確保當事人之隱私。

玖、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附件1


     (學校全銜)學校
     警察局   分局

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範例)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地點

 

簽定單位

學校

簽定雙方主官與業務承辦人

職稱

姓名

用印處

 

校長

 

主任

 

警察局
分 局

職稱

姓名

 

分局長

 

隊長

 

簽定目的

結合學校與警察力量,加強防制毒品與不良幫派勢力入侵校園,消弭校園暴力事件,共同維護校園安全,以協力營造「健康安全、溫馨祥和」之學習環境。

約定事項

一、約定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範圍:
舉凡    學校請求    分局或    分駐(派出)所處理校園內發生學生霸凌恐嚇勒索、集體鬥毆打架、吸毒行為、中輟生協尋,校外不良分子入侵校園破壞、騷擾、偷竊、販毒事件及幫派侵入校園發展組織暨其他兒童與少年保護事件等問題,均屬派員支援任務範圍。
二、約定維護校園安全支援項目:
(一)在校區附近廣設巡邏箱,加強巡邏查察。
(二)協助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減少治安死角,淨化校園周邊安全空間,保護學生上下學安全。
(三)加強各級學校校慶、畢業典禮或其他校際活動期間之安全維護工作。
(四)協尋中輟學生,協助復學。
(五)積極偵辦毒品與不良幫派勢力侵入校園事件。
(六)加強蒐報幫派吸收學生不法事證,提報檢肅。
三、協調聯繫:
(一)協請規劃結合商家、愛心商店、警察服務聯絡站及交通崗等處所,建構安心走廊,共同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

約定事項

(二)協請學務人員參與聯合巡查小組,查察青少年學生易聚集、滋事及不當出入之娛樂、休閒場所。
(三)協請學校教師、訓輔人員、軍訓教官配合校園訪查,瞭解學生藥物濫用情形與不良幫派組合在學校活動狀況。
(四)協請落實執行「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規定,提供毒品、黑道幫派侵入校園情資。
四、約定通報:
(一)查察發現學生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民俗藝陣或其他偏差行為,密件通報學校加強輔導。
(二)清查校園周邊500公尺內色情、毒品交易、賭博電玩等不良(當)場所資料,密件通報提供學校,俾利學校訓輔人員有效管制學生,避免涉足。
五、約定注意事項:
(一)對學校請求處理毒品、不良幫派勢力入侵校園、校園暴力或竊盜等危害校安事件,應立即、優先處理並確實保密,絕對禁止對外發布新聞或公布學校、學生資料與案情,以維護學生權益。
(二)學校上課期間,警察人員未經學校同意不得隨意進入校園。惟為配合學校需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巡查有無不法,以防制校園暴力事件發生。於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時,應適時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人員(學務主管),並由學務人員全程陪同處理,俾有效因應各項校園突發事件。
(三)大專校院倘需要警察機關進入校園協助巡邏時,請該校填具「(大專校院全銜)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校園巡邏申請書」(如附表),由轄區警察分局負責受理、審查,在警方許可範圍內妥適規劃勤務,調派警力,依其申請全力協助,並請校方派人會同配合執行。
(四)警察人員進入校園穿著之服裝(警察制服或便服)與警用車輛,得視事件發生當時之需要,由雙方協商遵行之。

通訊聯絡

一、被支援單位:              學校
學校地址:
日間聯絡電話:
夜間聯絡電話:
緊急聯絡專人:           專線:             手機:
二、支援單位:   分局(或   分駐【派出】所)
機關地址:
日間聯絡電話:
夜間聯絡電話:
緊急聯絡專人:           專線:             手機:

附     記

  1. 本約定書經由雙方同意簽定會銜後,分別陳報上級機關備查。
  2. 本約定書自簽定會銜日起生效,簽定雙方如單位首長異動時,應列入移交,並由被支援單位更換約定書。
  3. 本約定書一式份,由被支援單位先行填妥用印後,具函持向支援單位簽定之,簽定完成後,交由支援單位收持份(需陳報警察局一份、自存一份、送轄區分駐【派出】所一份),被支援單位留存二份(需陳報教育局或聯絡處一份、自存一份)。
  4. 本約定書為參考,其內容可依地方警察局及學校特性自行修訂,如遇情事變更而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調後,亦得隨時修訂之。